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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验收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交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5.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二)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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