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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1)在国家级和省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域的,应向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移出。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2)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重点记几个指标)
(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2)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4.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规定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罚款处罚按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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