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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原则是
(1)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设备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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