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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代建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2.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4.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5.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6.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7.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8.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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