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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招标程序
一、招标方式的确定
(一)公开招标
1.优点: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合理、工期较短、技术可靠、资信良好的中标人。
2.缺点: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工作量比较大,耗时长、费用高,且有可能因资格预审把关不严导致鱼目混珠的现象发生。
3.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就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例如不得限制本地区以外或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参加投标等。
(二)邀请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其中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1亿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程序
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2.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所有澄清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评标结束应该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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