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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调整
(1)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业主承担工程量偏差±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商承担±15%以内的风险。
(2)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出现工程量偏差并进行价格调整的关键在于,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据以结算相应的工程价款。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新的综合单价可按如下方法确定:
第一,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时,新的综合单价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
第二,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15%)时,新的综合单价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15%);
第三,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或承包人投标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15%)时,可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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