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布置要求

时间:2019-10-10 来源: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布置要求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和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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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布置要求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和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和地上二、三层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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