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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用房消防布置要求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
燃油或燃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二、柴油发电机房
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4.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根据液化石油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不大于4m?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四、消防控制室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五、消防水泵房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l.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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