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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l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31.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应低于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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