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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变压器的安全设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电力变压器的安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3.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4.多层民用建筑与变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10kV以下的预装式(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5.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3)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5)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6)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7)应设置与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均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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