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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
为防止疏散通道在火灾下骤然变暗,就要保证一定的亮度,抑制人们心理上的惊慌,确保疏散安全,以显眼的文字、鲜明的箭头标记指明疏散方向,引导疏散,这种用信号标志的照明,称为疏散指示标志。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 8000 ㎡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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