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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中营业厅、展览厅的消防设置
(1)营业厅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
(2)放置物品种类。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商品、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3)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需采用一定的措施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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