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海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6-23 来源:
2020青海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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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海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对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现就做好2020年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工作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29号),围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大培训大练兵活动,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结合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培训,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促使专业技术人员补齐知识短板、能力短板、工作短板,不断提升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培训对象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一)公需科目。公需科目学习采取“互联网+”的形式进行,学习内容与“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内容全面接轨,着重突出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综合性基本知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登陆“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自主进行网上学习。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学习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培训内容立足科技创新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提升胜任岗位职责的业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

四、学时要求

(一)年度培训学时要求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二)申报职称学时要求

1.评审类。申报初级职称人员,具备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正高级职称时,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2.认定类。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3.转系列。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当年或上一年与拟转换专业相同相近的专业课培训学时。

五、学时认定

(一)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公需科目学习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学时)认定学时。

(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1.网络课程类。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网上专业课程学习培训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学时)认定学时。

2.培训进修类。参加各类脱产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等。

⑴参加国家部委,省、市(州)、县(区)行业部门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本专业领域业务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主办、承办单位文件中明确的学时认定。实际学时不明确的,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⑵参加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或学时认定(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⑶参加继续教育基地专业课程培训的,学时按继续教育基地报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培训学时确定。

取得建设工程专业各类职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类别职业(执业)资格继续教育不认定学时。

3.自学类。从2020年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参加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学位教育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职业(执业)资格视为接受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培训。

⑴取得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证书当年,一次性折算专业科目的全部学时(以毕业、学位证书为准)。

⑵参加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以人社部、省人社厅公布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为准),取得合格证书当年,折算专业科目全部学时(以合格证书为准)。

4.技术带教帮扶类。包括深入企事业单位、基层一线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活动。

从2020年起,作为带教老师或帮扶导师,赴企事业单位、基层一线,开展项目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根据单位文件、邀请函、培训通知和实际天数按每天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全年开展技术带教帮扶活动,认定学时不超过30学时。

5.创新成果类。包括任现职期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标准等。

⑴任现职期间,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9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每年认定为6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⑵任现职期间,参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6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3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⑶任现职期间,参加市(州)、厅(局)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45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25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⑷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折算为任职期间全部专业课程学时(以获奖证书为准)。

⑸任现职期间,每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每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50学时,4-6名认定4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30学时。(以专利证书为准)。

⑹任现职期间,制定1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为90学时,4-6名认定为8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为60学时。制定行业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80学时,4-6名认定7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50学时。制定1项省级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

⑺任现职期间,本人主持的专题调研报告得到省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1篇认定60学时;被省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认定30学时(提供批示材料及调研报告)。

(三)其他形式学时认定。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认定相应学时。

六、强化监管

继续教育各阶段工作中,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和他人继续教育培训谋取利益,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执行申报诚信惩戒机制,对线上线下培训学时及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实践类等活动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职称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继续依托“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网址:www.qhjjglpt.com,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各单位及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管理服务平台”流程,开展账号注册、专业课程备案、提交学时申请、审核审验学时、学习档案生成等工作,具体操作手册可登录“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下载。

(二)关于备案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内计划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培训内容,须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各类建设行业企业(民办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地同级人社部门提交备案。未经备案的培训计划,“管理服务平台”不支持学时审验。

(三)关于学习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的学习活动,其所在单位无需备案,单位管理员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中“活动管理”项上传相关资料,进行学时审验。

创新实践类的学习活动,不提交“管理服务平台”,无须进行线上线下审验。职称申报时,由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审机构按照本通知中相关规定,对创新实践活动对应的专业课程学时进行计算、审核,符合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要求的,按程序推荐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四)关于补学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知要求,今年,对继续教育线上补学政策延续一年。公需科目由“青海干部网络学院”承担,专业科目由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承担。专业技术人员须自行登陆参加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年内完成的线上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学时纳入2020年培训档案(证书)。审验时,多学部分学时可分散在2017、2018、2019年度使用。

八、时间安排

(一)备案时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系统各部门(单位)、各用人单位要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年内计划组织实施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的备案工作。

(二)学习时间。申报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务必于职称申报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其余人员务必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九、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具体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做好与专业技术人员大培训大练兵、人才培养培训规划计划的衔接,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实施。

(二)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要主动面向社会征集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需求,进一步优化课程设置、更新课程内容、精选授课教师、优化网络课程服务,加快实施精品课程,切实发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引领示范作用。

(三)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厅人事处的沟通联系;“管理服务平台”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致电4000-434-678咨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厅人事处

联 系 人:姜兴才 

联系电话:0971-6145981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联系人:杨老师  薛老师

联系电话:0971-6256320、 611865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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