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1-22 来源: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人函〔2019〕148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有关行业协会、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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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人函〔2019〕148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有关行业协会、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我厅起草了《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9年11月6日前函告我厅注册中心。

联系电话:0551-62999849 传真:0551-62999766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邮政编码:230001)

附件: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二级建造师执业行为,强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承担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查及相关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在安徽省境内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类型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及所聘企业对注册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第七条 注册申请采用全程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进行申请信息填报。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注册系统的个人版填写相关信息,按注册类型上传所需材料;聘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通过企业版向注册中心提交注册申请。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请人无需提供,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
第九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通过注册专业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所聘企业承诺函。
对于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符合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所聘企业承诺函。
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所聘企业承诺函。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九)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十)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应通过注册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所聘企业完成确认即可。
二级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可向注册中心申请强制注销。注册中心可依据一方提交的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仲裁书、司法判决及有效证明材料等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注册中心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其他类型注册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注册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
(二)申请人所聘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注册系统将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所载名称自动完成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三)申请人注册证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通过注册系统提出申请,同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资格证书所注专业对应申请以下注册专业: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包括矿山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工程(包括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冶炼工程)。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注册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注册中心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注册系统中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将网上申请和附件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注册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包括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注册中心受理后,10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中心受理后,5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最终核准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核准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申请人可以通过注册系统进行查看、下载和打印。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继续教育作为二级建造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学习相结合方式,依据继续教育大纲进行。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五章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采用电子注册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注册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执业印章从《 注册实施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101号)第五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中心定期对核准通过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进行社保、学历等数据比对,发现学历、参保等信息不一致的,通知其企业和个人,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不能说明情况的,视为人证分离、买卖租借证书等“挂证”违规行为,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人员和所聘企业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被行政处罚的注册人员,注册机关将撤销其注册核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机关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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