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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人函〔2019〕2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5号)和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我省受聘单位执业的持有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 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需参加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其继续教育学时应达到《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 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各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一)继续教育应符合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大纲要求,主要包括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
(二)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主要采取集中授课和网络教育的方式。
四、继续教育机构
凡我省辖区内有能力开展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均可开展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列入我厅向社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名单。
五、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一)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平台”申报培训计划,及时上报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二)继续教育机构应按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要求,规范组织培训,配齐配强师资力量,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三)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教育机构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我厅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培训质量、师资配备等开展随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清理出继续教育机构名单。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具体工作由安徽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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