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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1.验收的组织
(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2)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2.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议书。
3.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5.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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