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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照明的生态和环保要求
1、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用于建筑泛光照明的灯具应将光束全部投射在所照明建筑物的立面上,严格控制外溢光。
2、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
3、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应从严控制。
4、城市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
5、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保及城区园林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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