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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有关要求
一、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
1.水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2.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二、水工建筑的安全类别
1.根据《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2.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安全状况分为三类
二类坝: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三、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程序
水工建筑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四、验收前蓄水验收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2.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3.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任务:对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的质量进行检查;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进行评价;提出蓄水安全鉴定意见;明确是否具备蓄水验收的条件。
4.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程序包括工作大纲编制、自检报告编写、现场鉴定与鉴定报告编写、鉴定报告审定等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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