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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生产要求
一、一般规定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2.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及人员资格证件;施工组织与技术方案(包括项目相关责任人员任命、责任人员到岗质控点位图);工程合同;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约请书;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件。
3.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I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当经相关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丧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未资料和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
二、特殊规定
1.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图样、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的汇总表、锅炉质量证明书、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变更资料等。
2.压力容器安装前应检查其生产许可证明以及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检査设备外观质量。出厂技朱文件和资料包括: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复印件;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设计文件,如强度计算书等。
3.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知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知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4.埋地管道的回填必须在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防腐层检测合格后进行,并按照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5.起重机械安装前应检查起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明,按设备装箱清单检查设备,材料及其附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出厂合格证书及必要的出厂试验记录。
6.电梯的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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