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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发现存在严重缺陷的应推倒重做,有一般的缺陷可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消除缺陷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二种情况:发现检验批的某些项目或指标(如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应予以验收;
第三种情况:当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第四种情况:严重质量缺陷或超过检验批范围内的缺陷,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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