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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一)节能的产业政策。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标、行标的企业节能标准。
(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2.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3.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4.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5.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1.减量化: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2.再利用: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将废物全部或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再用。
3.资源化: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产使用。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建筑节能标准。
(一)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对于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对于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保温、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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