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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5.其他项目从其约定。
三、其他规定
1.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是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为无效。
2.保修期起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对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其保修期为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不一定要报废和拆除,可以经过鉴定、加固后继续使用,不经过鉴定、加固继续使用的,产生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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