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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与质量缺陷期的区别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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