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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与ABS方式的比较
(1)项目所有权、运营权归属。
BOT融资方式中,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属于项目公司的,在特许期经营结束之后,所有权及与经营权将会移交给政府;在ABS融资方式中,根据合同规定,项目的所有权在债券存续期内由原始权益人转至SPV,而经营权与决策权仍属于原始权益人,债券到期后,利用项目所产生的收益还本付息并支付各类费用之后,项目的所有权重新回到原始权益人手中。
(2)适用范围。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敏感项目,不能采用BOT;ABS应用更加广泛。
(3)资金来源。ABS强调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4)对项目所在国的影响。BOT会给东道国带来一定负面效应,如掠夺性经营、国家税收流失及国家承担价格、外汇等多种风险,ABS则较少出现上述问题。
(5)风险分散度。BOT风险主要由政府、投资者/经营者、贷款机构承担;ABS则由众多的投资者承担,而且债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变现能力强。
(6)融资成本。BOT过程复杂、牵涉面广、融资成本因中间环节多而增加;ABS降低了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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