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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2)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当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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