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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预留
(1)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2)以银行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的,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3.管理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4.使用
①承包人原因的缺陷,负责维修,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不维修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出,费用超金额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②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5.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核实,无异议,返还。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核实后14日内退还。逾期未退还,承担违约责任。
收到申请14日内不予答复,催告后14日仍不答复,视同认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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