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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单价的编制依据和确定方法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材料原价是指国内采购材料的出厂价格,国外采购材料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车站并交纳完各种手续费、税费(不含增值税)后形成的价格。
加权平均原价=Σ(量×原价)/总量
若材料供货价格为含税价格,则材料原价应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或9%)或征收率(3%)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2.运杂费
国内采购:来源地到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
国外采购:到岸港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发生的费用。
不含增值税,含外埠中转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过境过桥费用,包括调车和驳船费、装卸费、运输费及附加工作费。
加权平均运杂费=Σ(量×运费)/总量
若运输费用为含税价格,则需要按“两票制”和“一票制”两种支付方式分别调整。
“两票制”支付方式。所谓“两票制”材料,是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在这种方式下,运杂费以接受交通运输与服务适用税率9%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票制”支付方式。所谓“一票制”材料,是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在这种方式下,运杂费采用与材料原价相同的方式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3.运输损耗
运输损耗费=(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4.采购及保管费
组成: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
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运到工地仓库价格×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当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时,材料单价中材料原价、运杂费等均应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含税价格×(1+税率)=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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