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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设立的基本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设立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
2.项目监理机构必要时可设总监代表,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代表的情形包括: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代表。
(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置总监代表。
3.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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