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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审查程序,明确分工,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的交通运输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送审稿、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
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标准的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形式审查、出版校核和发布审查。审查工作按流程(见附件)进行。
第四条 技术审查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负责。形式审查由交通标准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负责。出版校核由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出版机构(以下简称出版社)负责。发布审查由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标准审查工作应坚持程序规范、严肃认真、科学客观、协商一致的原则,其程序和要求应符合《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JT/T 18)的有关规定。需限期制定的标准可申请采用快速审查程序。
第二章 技术审查
第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在接收标准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通过初审的,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标准送审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标准与计划内容的符合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标准及编制说明编写的规范性等。
通过初审的,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文件需报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未通过初审的,标委会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材料退回第一起草单位,并反馈初审意见。
第八条 标准的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协调性,标准及编制说明编写的规范性,意见汇总处理的合理性等。
第九条 强制性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或委托相关标委会组织审查。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审查代表不少于12人。
第十条 推荐性标准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书面审查或者网络电子投票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网络电子投票审查统称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推荐性标准宜采用会议审查。
第十一条 采用会议审查,标委会秘书处至少应在会议审查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审查通知及审查材料提交审查代表。
第十二条 标委会组织的会议审查原则上由秘书长或授权的副秘书长主持。第一起草人介绍标准编制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审查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审查应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审查会议纪要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审查代表审定,并附参加会议审查代表的签名表。
第十四条 采用函审,标委会秘书处应在函审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审查材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提交审查代表。
第十五条 审查代表应于函审截止日前将函审意见反馈至标委会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应根据函审意见,填写函审结论表及函审表决情况统计表。
函审回函率不足3/4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回函率超过3/4,其中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回函代表1/4为通过。
第十六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并按照要求将报批材料报送标委会秘书处。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报批材料的复核和报批工作。
通过复核的标准报批材料,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由标委会报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相关材料送交审查组。
未通过复核的标准报批材料,标委会秘书处应将标准报批材料退回第一起草单位,并反馈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没有技术归口标委会的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负责。
第三章 形式审查和出版校核
第十九条 审查组应在接收标准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通过初审的,进入形式审查。未通过初审,报批材料退回标委会,并反馈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报批材料初审的内容包括: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合规性、标准及编制说明编写的规范性等。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报批材料的形式审查结论。
通过形式审查的,提交出版社进行出版校核。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将修改意见反馈标委会。标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修改,并经标委会核实后将修改意见返回审查组。逾期未返回的,终止形式审查,报批材料退回标委会,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意见的复核工作。
未通过复核的,反馈标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修改。再次审查不通过的,终止形式审查,报批材料退回标委会,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技术内容的合理性、相关标准的协调性、标准结构及要素表述的规范性等。
第二十四条 出版社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版校核,形成标准出版稿。
出版校核期间提出的修改意见,标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修改并反馈。
第四章 发布审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行业标准出版稿进行发布审查。
第二十六条 标准发布前应报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查。综合交通运输标准还应报部总规划师审查。
第二十七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影响范围大的推荐性标准,可提请部专题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发布;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审查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审查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计量技术规范的审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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