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巩固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巩固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成果,及时消除新增隐患。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我市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构建燃气(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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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巩固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巩固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成果,及时消除新增隐患。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我市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构建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燃气(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管办牵头,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实施。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8.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责任体系。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厘清城市燃气(天然气)监管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研究完善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的系统监管,消除监管盲区。(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实施。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9.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提升统筹协调能力。(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落实。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0.强化城市燃气(天然气)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城市燃气(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城市燃气(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城市燃气(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实施。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法制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性措施。(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落实。)
12.完善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完善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标准统筹协调,推进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市、区城市燃气(天然气)监管职责分工。(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落实。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完善城市燃气(天然气)地方标准。根据国家、省修订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燃气(天然气)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订、修订涉及城市燃气(天然气)安全生产的相关地方性标准。(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落实。持续推进)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4.认真落实产业布局规划。认真落实深圳市有关城市燃气(天然气)行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城市燃气(天然气)行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城市燃气(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和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5.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城市燃气(天然气)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城市燃气(天然气)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城市燃气(天然气)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工作。(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配合落实。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该工作任务由市局市场处、质安处依照监管职责分别牵头,市局燃气处、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及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实施。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7.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城市燃气(天然气)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城市燃气(天然气)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城市燃气(天然气)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实施。持续推进)
18.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城市燃气(天然气)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实施。持续推进)
19.提升城市燃气(天然气)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城市燃气(天然气)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城市燃气(天然气)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必须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按规定加速现有城市燃气(天然气)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燃气(天然气)企业建设智能场站,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实施。持续推进)
20.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城市燃气(天然气)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城市燃气(天然气)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城市燃气(天然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工作任务由市局燃气处牵头,各区(新区)住房建设部门配合实施。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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