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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建局: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

时间:2021-08-31 来源:
成都住建局: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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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建局: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注册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执业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注册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注册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注册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自动评价并动态公布注册人员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信用等级和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分别为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不合格)。

第五条 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人员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业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人员注册信息、人员证书信息、业绩信息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注册人员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执业活动中的表彰、奖项等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注册人员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执业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根据违法失信程度和评价期限,分为A、B和C三类不良行为信息,即评价期限3个月的为A类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期限6个月的为B类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期限12个月的为C类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评价标准实施。信用信息由注册人员所属企业申报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第七条 注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由所属企业使用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账号进行申报,注册人员按申报要求向所属企业提供原始信息并签字确认,企业核实后进行申报,双方均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本地企业申报信息由注册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外地企业申报信息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成都市造价和招投标监督服务站(负责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信息)、成都市绿色建筑监督服务站(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注册建筑师的信用信息)分别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即录入系统。注册人员的业绩信息应严格遵循相关师种的管理规定以及实名制相关要求。注册信息和人员证书信息由系统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录入系统,相关责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投诉举报进行随机抽查和核查。

第八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附件2),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注册人员及所属企业,对不良行为信息的审核,按照采集单位内部流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注册人员因同一行为重复受到通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扣分值,不重复扣分;因同一行为重复获得奖项或表彰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加分值,不重复加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除注册信息和人员证书信息外,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注册信息和人员证书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十一条 系统对注册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进行自动评价,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得分+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不良行为信息得分。基本信息得分和良好行为信息得分相加最高为100分,不良行为信息得分为扣分项,扣分不封顶。

第十二条 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注册人员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每年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和7月的第一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最近半年注册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注册人员按其类别分为以下五类分别计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

(一)注册建筑师;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三)注册建造师;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

同时具备多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C类不良行为的,将纳入所有类别的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计算中。信用等级的评定细则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官网上另行发布。

第五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三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进行受理。

第十五条 对注册人员及所属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注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由采集单位受理。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异议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注册人员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注册人员信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实施注册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后,在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评标环节使用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同时使用投标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用于评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人信用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80%~90%和10%~20%;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由其信用等级对应产生:A级为满分,与A级信用分相比,B级为0.9倍,C级为0.8倍,D级为0.6倍。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官网发布的投标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所属专业分类信用等级的最低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鼓励招标人在使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查询和使用投标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定标的重要参考。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活动中和提供政策支持、表彰奖励等管理过程中,查询和使用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并对信用等级C级、D级的注册人员采取但不限于实行限制、惩戒机制,列入重点监管,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加大对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其担任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等方式。

第七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采集信用信息时,对录入系统的A、B类不良行为信息,可通过系统发送扣分预警信息,督促注册人员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注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经实施采集、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可在生效超过最短有效期后提前取消信用扣分。A类不良行为信息最短有效期为一个月,B类不良行为信息最短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注册人员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注册人员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人员或其所属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并按相关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扣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工作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信用信息记录的评价和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信用信息结果应用施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3.成都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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