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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住建委网址:http://zjw.bynr.gov.cn
巴彦淖尔市住建委联系方式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指导督查;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施工图审查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初审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容、政策和制度;负责对临河区及其它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巴彦淖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十四)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配合规划部门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十五)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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