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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住建局网址_电话_地址_职责
肇庆市鼎湖区住建局网址:http://www.zqdh.gov.cn/zqdhzjj/gkmlpt/index
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
地 址: 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11号
电 话: 0758-2625800
传 真: 0758-2623228
邮 编: 526070
邮 箱: zqdhjsj@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建筑市场管理股(简称建管股,联系电话:0758-2625809)房地产业管理股(简称房管股 联系电话:0758-2622773、0758-2621806)
房地产权管理股(简称产权股,联系电话:0758-2588807)
法规审批股(简称法规股,联系电话:0758-2622773)
肇庆市鼎湖区住建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和房地产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建设事业、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权管理等地方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我区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燃气等方面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定额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三)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四)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按管理权限负责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测绘、修缮、拆迁、租赁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私房政策的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交易工作;负责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我区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区城市道路(含桥涵、管网设施、路灯、绿化、排水系统等)、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含城市广场、公园等)、城市照明、管道燃气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管理。
(六)负责和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区排水、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燃气、户外广告、车辆停放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行业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行业技术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市燃气、城市广告、城市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需依托道路的供水、排水和污水管网以及广场、公用停车场、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组织建设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城区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会同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对城区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负责城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区燃气供应站和管道燃气安全;负责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九)负责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质量监督;对城区环卫设施报建进行审核和验收。
(十)组织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古树名木、园林绿化用地以及住宅小区(包括单体建筑物)绿化验收等实行规范管理。
(十一)承担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十二)牵头协调工商、公安、卫生、规划、环保、交通、水务等部门有关城市市容市貌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的关系;组织调度辖区城管部门的工作。
(十三)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费、电力城市建设附加费年度安排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镇(街道)市政公用事业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管理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镇(街道)的城镇管理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人民群众有关城乡建设、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方面的来信(电)、来访和议案、提案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开展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十七)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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