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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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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园林等)、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等企业。
第三条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汇总推送以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对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以下简称“信用评分”)及信用评级。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期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有效期至下个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
第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主体的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务用工、文明施工等建筑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八条 信用评价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市一体化平台以及公布的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并从“信用中国和信用威海”采集建筑市场主体其他信用信息作为参考。
第三章 信用评分
第九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为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三部分相加值。
第十条 基本信息分为60分。在“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系统”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把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执(从)业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在建工程和已签订合同目前尚未开工的工程)等填写完成且信息准确有效,并与“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一致的,得基本信息分。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本地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设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以及企业综合实力;或外地建筑市场主体在我市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设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以及企业综合实力。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设限值。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按照《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附件1)计算,其中工程获奖和工程业绩信息加分按照评价类别计算分值。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照《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附件2)计算。
第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认定范围为建筑市场主体评价年度获得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以优良信用信息文件公布时间为准。
同一主体获得的同一工程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优良信用信息,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认定范围为建筑市场主体评价年度被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等信息,以不良信用信息文件公布时间为准。
同一主体在同一工程的同一行为被多次记不良信用信息的,取最高值扣分。
第四章 信用评级标准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按照资质(专业)类别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本地和外地建筑市场主体可以分开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
A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40%-60%(含)的;
B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60%-80%(含)的;
C级:本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80%以后的;
D级: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类别划分为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园林等)、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等。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列入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原列入部门对其情况组织核查确认后,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用评价实施及应用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部署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月份。
第二十条 申报信用评价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提报下列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信息;
(二)资质信息;
(三)执(从)业人员信息;
(四)工程项目信息;
(五)优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主体应配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提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提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填报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审,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出具评审意见。专家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分和评审意见,对建筑市场主体作出信用评级决定。信用评级决定在“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申报主体或利害关系人对信用评级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异议人是个人的应当在材料上签字并提供身份信息。
异议受理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网站”以及“威海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对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作出表彰、处罚或者处理的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变更或者撤销证明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变更或者撤销证明文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予以公布,并相应变更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在有限期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外地建筑市场主体首次进入我市承揽业务的,沿用注册地所在市的评价等级;注册地所在市尚未开展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由我市进行,其初始信用评分不低于本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除外;下个周期由我市按照本细则重新计分和评级。
第二十九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均应参加信用评价,无故不参加的建筑市场主体将按照《威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标准》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差别化管理依据。
1.信用评价为AA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激励机制。
(1)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2)建筑业企业免予缴纳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免予缴纳招标工程投标保证金;
(4)连续2年被评为AAA级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
(5)连续2年被评为AAA级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6)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7)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8)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2.信用评价为A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扶持机制。
(1)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2)招标工程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3)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4)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3.信用评价为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正常监管。
4.信用评价为B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化管理。
(1)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加大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
(2)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采取加强培训、跟踪检查等方式,促使企业提高信用等级。
5.信用评价为C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列为各级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2)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3)资质核查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6.信用评价为D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机制。
(1)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列为各级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2)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3)重点核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4)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5)外地进威企业,通报给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鼓励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用信用评价高的建筑市场主体。在采用综合评价法的依法招标项目中,按照招标类别信用评级为AAA、AA和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可分别给予5分、3分和1分的加分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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