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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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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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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及查询平台。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函〔2020〕38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2019年11月,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见附件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2020年8月,水利部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对落实“两个办法”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两个办法”宣贯工作。“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新阶段。“两个办法”是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有力抓手,是水利建设强监管的有效方式,是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加大对“两个办法”宣贯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视不够、学习不够、理解不够、落实不够”等问题,确保“两个办法”及水利部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规范管理,切实做好信用信息报送工作。一是各地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水利部组织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二是按照“应报尽报”的要求,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共享工作,确保认定的记录信息7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三是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0〕604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文件、信用修复文件的标准格式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不良行为信息认定、信用修复由认定部门按照标准格式报送。

三、精准分类,做好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应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严格执行“两个办法”,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特别是做好“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

四、强化监管,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水利部将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并将对各省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我厅将不定期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随机抽查,核查及抽查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并纳入全省质量工作考核的水利工程质量部分相应赋分中。水利部及我厅组织抽查中,对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07〕624号)废止,我厅原来印发的建设管理其他相关文件与“两个办法”及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执行“两个办法”及本通知。“两个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水利厅建设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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