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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规定:产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如果违法超期使用,产权人承担责任
2.保修义务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责任,通过建设单位向其索赔。
(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谁采购谁负责。
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金5%。
(1)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进行竣(交)工验收,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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