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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2.承包人应当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告知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3.监理人检验不合格的,修复后重新检查,工期和费用承包人承担。
4.由于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工期应当顺延;
5.承包人覆盖隐蔽工程后,再重新检查的,检查后符合要求的,工期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查后不符合要求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私自覆盖的,重新打开后,无论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费用和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1.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返修,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两种;
3.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负责返修,但损失和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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